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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巩献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
2006-10-27 14:57: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张敏  进入社区论坛

  巩献田“公开信”事件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通过网络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公开对《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出质疑,直接令该草案审议进程放缓。

  巩献田:“穷人的打狗棍不能和富人的宝马别墅一样受保护”

  他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他强调说,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打狗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 
 
  他进而指出,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起草人:“制定那么多年,头一次有人说它违宪”

  对此,《物权法(草案)》起草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看法: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是对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无论富人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前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利最容易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侵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单纯强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整个民法包括《物权法》必须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个人利益具有合法性,二是公权的介入具有违法性。

  关注焦点

  关于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保护

  在四审基础上,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并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拆迁补偿及公共利益的界定

  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必须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乡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但最高立法机关最终仍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其给出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作出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70年后的续租

  此次《物权法(草案)》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专家指出,这一规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惯例,但大多数国家是以逐年递减的方式向个人征收费用。

  关于车位、公共道路及绿地所属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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